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的規定,勞工請假必須要「事先申請」,但是如果緊急事項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同時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指的是可以辨認假別的文件,常見的文件依照假別不同,分別為:
病假:診斷證明、就醫收據等婚假:戶口名簿、結婚登記證明等喪假:訃聞、死亡證明等請注意,根據勞動部的解釋,雇主面對勞工請假時,只有確定事由是否正當的權利,如果事由合理,就必須要准假,沒有否決的權利,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只是為了確認事由是否正當而已。但是,雇主仍然可以訂立一套公司內部的請假規則,規定勞工應該在何時提出證明文件,請假的手續等等,並且可以將這些內容訂立在勞動契約當中,讓勞資雙方在請假手續上可以多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