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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文章来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 发布日期:2017-12-08 | 点击次数: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

职权编码

021002

职权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机关

365在线体育(法定)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第五条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第四条

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

1、报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除省直部门和跨市(州)外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5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

2、报市级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5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

条件: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减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提请节能审查的请示(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原件2份)

2、提供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2份)

3、项目节能报告(原件2份)。节能报告内容需按照《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编写;封面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的公章;项目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4、若属核准、备案类的项目,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备案信息。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

审查机关将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勘验),不超过9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或批复名称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专家评审或现场勘验)→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武汉市市民之家发改委窗口会同委内对口处室对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含评审)责任:委托有关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武汉市市民之家发改委窗口根据项目单位联系人进行联系送达;

5、监督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武发改规〔2017〕3号)

第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减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按有关规定纳入武汉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武汉”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职责边界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武发改规〔2017〕3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分级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除省直部门和跨市(州)外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由市、区(开发区、功能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

承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处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7-65770880;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2层D26窗;  

电子邮箱:252959981@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委;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投诉电话:027-82796145;

电子邮箱:whsfzggw@163.com。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备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外部流程图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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